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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符合自治区、市、县的林业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达到一定规模(胶合板单线1万立方米/年及以上,高中密度纤维板单线5万立方米/年及以上,刨花板单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2、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新建人造板、木片、旋(刨)切单板厂等木材资源消耗企业,建厂所在地必须有与建厂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自己营造的相当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及其他可供的木材资源;新建消耗1万立方米木材资源的企业,要相应建设1万亩以上工业原料林基地,依此类推;
3、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
4、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5、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事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人造板生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所需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
2、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3、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4、固定经营加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5、由具有林业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上人造板项目由甲级林业、工程咨询资质单位编写,年产5万立方米以上人造板项目由乙级资质以上单位编写,年产2万立方米以上人造板项目由丙级资质以上单位编写。属人造板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由自治区林业局组织审核);
6、提供可供木材资源证明。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本行政区域木材的供给能力,包括商品用材林面积及蓄积量,速丰林面积及蓄积量、"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指标,现有木材消耗单位(包括已建和在建的木材加工、制浆造纸企业等)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合理确定今后木材消耗单位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7、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
8、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场地现场查验审核表。 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
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申办程序
1、企业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的申请,由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出具当地木材资源证明,上报地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2、接到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申请材料后,必要时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审核。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人造板生产项目审查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林业局。
3、经地级市和自治区林业局审核并核准后,发给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复议或者诉讼权利。
代办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需要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场地材料(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一寸2张彩照,
4、委托书(书写)
5、入资证明(复印件)
6、验资报告(复印件)